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或自然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网上专家技术评审和评委会集中审定的办法。
1、凡在本市持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均可向各主管部门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各类申报项目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后,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下分类报送:
(1)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企业,报送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所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其书面材料上盖章后报“市成果转化中心”。
(2)税收由市税务局征收的项目企业,报送其所属的市属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经初审盖章后报“市成果转化中心”。
(3)高校的成果项目可由其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初审及上报办法同“(1)”。
(4)自然人的成果项目,可选择向其居住所在地或成果项目实施转化准备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报送,初审及上报办法同“(1)”。
3、“市成果转化中心”常年受理经各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市成果转化中心”对每月10日以前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实施网上评审。经专家组评议同意推荐的项目将于该月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审定。
4、凡列为国家科技计划、创新基金和专利二次开发项目或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书、软件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六大类科技成果项目执行简化程序。项目完成网上申报后,按上述分类提交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成果转化中心”受理审核后,直接提交“评委会”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