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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办理流程-闵行
2008/10/10    阅读次数:3104     
事项名称:《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
办理部门:公安局
受理部门:公安局
是否行政审批事项:
是否证照中心办理:
是否网上受理:
办事流程: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经治安总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完毕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验收申请。公安分县局或所属的公安处(局)应当在验收达标后,向申请人发放统一以市局名义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同时,应当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颁证回执》报送市局治安总队。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受理地点: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8:30-16:30)
主办人:戴光浩、褚立芳
联系电话:34120842
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免费
收费依据: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8、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申请人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在典当行内配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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