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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办理流程-闵行
2008/10/10 阅读次数:1523
事项名称: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受理部门:
公安局
是否行政审批事项:
是
是否证照中心办理:
是
是否网上受理:
是
办事流程: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 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受理地点:
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
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6:30)
主办人:
戴光浩、褚立芳
联系电话:
34120842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免费
收费依据:
申报材料:
(一)旅馆业须提供材料: 1、提交填妥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二)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三)公寓式酒店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经营场地合格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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