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 1998]25号)
三、条件:
依法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持有效护照及签证,身体健康。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 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证书。 3.经审批未通过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shwjzx.12333.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一、事项:《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 1998]25号) 三、条件:依法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持有效护照及签证,身体健康。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 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证书。 3.经审批未通过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shwjzx.12333.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