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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指南
2008/10/11    阅读次数:1173     

一、申请对象资格:

1.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2.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二、办理与审批:

1.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其他材料等。
 
四、审核与审批: 
1.区、县劳动局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应在四周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在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所在局分管局长审批。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具体承办人应在四周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在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处主管领导审批。
3.对材料不全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五、结果告知: 
1.批准进沪的:
(1)区、县劳动局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2)市局社会事务管理处主管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单位,办理申请人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3)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2.未批准进沪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起三周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未批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六、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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