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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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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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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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对象: |
(一)《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食品添加剂、糟醉制熟食品、生食水产品、辐照食品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食品生产单位;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盒饭、保健食品及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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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条件: |
(一)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食品生产厂区周围25m内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 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三)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场地,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 墙壁、地面应当采用浅色、防潮、防腐浊、防渗、易冲洗、不易脱落的无毒 材料建造; 2. 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3. 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 地面应当有坡度1-2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5. 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设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 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生产加工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2.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大于1.5平方米,高度符合生产需要 3.备有足够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与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5.生产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五)管理要求 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六)上岗要求 1.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每人应当备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统一的清洁工作衣帽。 (七)产品检测制度 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本企业产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1.自身配备食品卫生检测设施、专业人员进行检测; 2.委托有关社会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八)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 生产企业试产产品应当连续三次检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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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机关: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等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进行食品许可的审办受理、审查及发证的具体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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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许可程序: |
(一)申请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 列资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业主(生产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生产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7. 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标准,试产样品连续三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予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卫生许可证,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补正材料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5.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后至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撤回;撤回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现场审查 1.受理申请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制作现场核查笔录,并由承办人和申请人签名。现场核查承办人不得少于二名。 2.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或指定专业机构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四)审查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级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部门印章。 (五)听证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听证规则》执行。 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六)发证、领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的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留存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名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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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标准: |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食品)工本费 收费依据:沪价费[2005]035号 收费标准: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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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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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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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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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联系方式: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点 |
电话 |
邮编 |
市质量技监局 |
长乐路1219号3楼 |
64748867 |
200031 |
浦东新区质量技监局 |
合欢路2号新区市民中心57窗口 |
68542222 |
200120 |
徐汇区质量技监局 |
凯旋路2588号7楼 |
64811380 |
200030 |
长宁区质量技监局 |
番禺路232号 |
62837496 |
200052 |
普陀区质量技监局 |
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0919室 |
52564588-4919 |
200333 |
闸北区质量技监局 |
中华新路469号7楼 |
66058538 |
200070 |
虹口区质量技监局 |
宝山路748号7楼 |
65406669 |
200081 |
杨浦区质量技监局 |
临青路565号 |
65195551 |
200090 |
黄浦区质量技监局 |
九江路249号 |
63293675 |
200002 |
卢湾区质量技监局 |
淡水路464号 |
53510303 |
200025 |
静安区质量技监局 |
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座703室 |
62177513 |
200040 |
宝山区质量技监局 |
友谊支路75号102室业务受理室 |
56100653 |
201900 |
闵行区质量技监局 |
莘松路325号 |
64983119 |
201100 |
嘉定区质量技监局 |
博乐路89号 |
59529832 |
201800 |
金山区质量技监局 |
松卫南路1025号 |
67962726 |
201508 |
松江区质量技监局 |
中山中路38号 |
37736510 |
201600 |
青浦区质量技监局 |
城中西路西护弄47号 |
69710320 |
201700 |
奉贤区质量技监局 |
南桥镇环城南路889号 |
67112499 |
201400 |
南汇区质量技监局 |
惠南镇北门路65号 |
68031859 |
201300 |
崇明县质量技监局 |
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 |
59627132 |
20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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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