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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指南 |
2008/10/11 阅读次数:1111 |
一、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筹备 二、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受理条件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申办材料 (一)《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三)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四)社会团体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五)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60日) 注: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拟定负责人名单和拟定会员名单等预审材料。 六、 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七、 受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十、办理地点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十一、受理人员 庄德华、童华、费葭 十二、咨询电话 63232223、63216719、63215400、63232222-1792 十三、投诉电话 63210448、63232222×1891 十四、特别说明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样式可以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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