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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2007/7/21    阅读次数:702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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