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7号)的精神,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0月1日起,由纳税人按照升级光盘中的升级要求,自行安装升级软件实施升级。升级光盘由主管税务所统一发放,具体升级步骤和要求详见下发光盘所附升级说明以及税务机关发放的《升级安装注意事项》。
升级后的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版本为V6.13。纳税人在进入开票系统时,界面会自动显示“V6.13”。升级成功后,请及时将升级情况反馈至主管税务所。
二、200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一般纳税人收到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2008年10月1日后开具的),不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与否均不得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2、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前收到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2008年9月30日前开具的),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3、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收到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2008年9月30日前开具的)必须按照操作说明(见光盘内)的要求操作。
4、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收到新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按照操作说明(见光盘内)的要求操作。
三、2008年10月1日起,申请开具《通知单》按以下要求进行:
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所有《通知单》均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统一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