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
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1.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
销售货物:工业生产为1.5%;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水泥、木材、钢材为0.4%;铝合金材料为0.6%;农副产品为0.5%;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水果、水产为1.5%;卤味、熟食为2%;鲜花为6%;其它为1.2%。
加工修理修配业:加工、修理、修配为2%。
交通运输业:陆上运输为3%;水上运输为2%;装卸搬运为3%。
建筑业:建筑业为2%。
娱乐业:电子游戏房为10%;其它为6%。
服务业: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仓储业为5%;咨询业为6%;广告业为4.5%;美容美发业为5%;中介业为6%;快递服务为3%;其它为3.6%。
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培训为4%。
2.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3.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
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
(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三)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