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17 号令, 2005 年 1 月 1 日 实施)
许可机关 : 市工商局
许可条件 :
1 、申请者必须为广告经营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 1 )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 2 )企业注册资本在 150 万元以上;
( 3 )企业成立 3 年以上。
2 、所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必须符合《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要求的具体内容详见《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阅到该规章, http://ggs.saic.gov.cn )。
应当提交的材料 :
1 、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
4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5 、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和期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的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表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