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本市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收入总额包括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和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详见附表《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对应表》。
四、适用税率: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法定税率33%以及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货物运输业适用税率33%。
五、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停止实行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改为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投资收益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等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如下: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2006年度企业收入总额申报表》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