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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舞厅(迪斯科舞厅、交谊舞厅、歌舞厅)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申办卡拉喔凯歌舞厅还须交验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原件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复印件;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二)卡拉喔凯厅(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餐饮卡拉喔凯包房)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原件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复印件;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四)台球室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台球型号文字说明原件或复印件;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五)游艺机房 1、上海市游戏(艺)机房《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须标明安全通道、服务总台、奖品展示柜、游艺机种设置方位等)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原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不足人民币700万元的,还须提供由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游艺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须制作光盘提交): (1)游艺机每一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以机种的名称为照片存档名称,例如:曲棍球.jpg),文件格式为jpg、场所所在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反映场所特点的彩色照片和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各一张; (2)照片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3)照片清晰,无高反光影响画面; (4)拍摄的游艺机机种照片中的操作台及投币口不能被遮挡; 12、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向合法生产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的企业购买的,须提供: (a)设备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2)向具有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公司购买的,须提供: (a)销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销售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c)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销售公司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或设备代销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13、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原件; 14、上海市游艺机房奖品目录单原件; 15、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原件; 16、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六)文化游乐场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游乐设备名称、使用说明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2、游乐设备目录单原件; 13、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七)棋牌室 1、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棋牌室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置包房的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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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第41号1996年8月16日发布); (四)《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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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舞厅(迪斯科舞厅、交谊舞厅、歌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喔凯厅(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餐饮卡拉喔凯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邻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9、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1、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台球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7、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台球室内台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10、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游艺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实际到位),具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单位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从事游艺机房经营项目; 8、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艺机120台以上(供多人游艺的组合类机种,如模拟赛车等多人可同时独立操作设备完成游艺过程的多投币口机种,可按投币口计算台数;大型游乐设备如旋转木马、碰碰车、淘气堡、翻斗乐、过山飞车等不作为游艺机房机种审批); 10、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2、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3、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9、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文化游乐场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七)棋牌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8、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10、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1、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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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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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中外合资经营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提出的申请; (二)区县文化(广)局受理所在地除星级宾馆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除中外合资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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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中外合资棋牌室的行政许可) 区县文化(广)局(除中外合资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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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文化管理部门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情形的调查时间和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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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证件:《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上海市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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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决议或上级部门任命书原件或复印件;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上海市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原件; 5、《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原件或复印件。 (二)娱乐场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不得办理)原件或复印件; 3、董事会决定书或上级部门批准书原件或复印件; 4、《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原件或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原件。 2、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原件)。 3、申请项目所在地详细方位图原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7、《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原件或复印件。 游戏机房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除提供娱乐场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所有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市政动迁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提交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文件或动迁许可证和具体实施动迁工作单位的动迁通知书、动迁协议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迁出文化馆的,提交文化馆和区、县文化(广)局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申请在同一大楼内变更楼层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原件; 2、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原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6、《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原件或复印件。 娱乐场所和棋牌室申请在同一大楼内变更楼层的,无须举行听证。 (五)申请在原地扩大营业面积和增加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间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原件; 2、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原件); 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5、《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娱乐场所和棋牌室申请在原地扩大营业面积和增加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间数的,无须举行听证。 (六)游戏(艺)机房更换或新增游戏设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更换或新增电子游戏设备的,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张贴由我局统一印制的“游戏(艺)机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原件; 2、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向合法生产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的企业购买的,须提供: (a)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2)向具有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公司购买的,须提供: (a)销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销售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c)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销售公司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或设备代销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3、新增的游戏(艺)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须制作光盘提交); 4、游戏机房更换或新增具有多合一(如三合一、二百合一等)游戏内容功能的电路板,除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多合一电路板中所有游戏内容的节目清单; (2)多合一电路板中所有游戏内容的节目照片(每一节目二张照片,其中一张为游戏开机页面的照片,一张为游戏过程中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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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性娱乐场所要健全娱乐场所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值日制,设值班人员每天对场所的安全进行巡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严格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第34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文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六)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棋牌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游戏机房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七)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八)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九)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十)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十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十二)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十三)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十四)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接纳消费者; (十六)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十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明目标价。 (十八)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十九)严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利用任何形式进行色情表演、赌博、吸贩毒、封建迷信及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有损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 (二十)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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