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o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办建[2001]24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二、携带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各、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推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