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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7/22 阅读次数:846
1 、 " 二免三减半 " 。中外合作、合资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区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 50%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 50% 。
3 、两类企业减税。
⑴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 3 年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 、企业开业初期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7、各类税收的优惠:
1)、地方所得税
A、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B、被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二年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C、对产品出口企业: 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50-70%的,二年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⑵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
2)、增值税
A、出口产品: 出口产品(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增值税执行零税率。
B、内销产品: 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依17%税率计算的税额,扣除外购的用于产品生产的货物应税劳 务已缴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交增值税.
3)、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从自建或购置的月份起,在五年内由财政返回已征的房产税。
4)、个人所得税
A、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征收的标准是: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不征;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B、中国籍人员征收标准是:月收入1000元(另加其他各种补贴、津贴等80元)以下不征;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5)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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