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携带材料: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员低等级核定,并设暂定期一年。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合建设部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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