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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问答
2008/11/22    阅读次数:3240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32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

问:这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一的规定。


问题二

问:从事建设部第141号令附件一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如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中的防水材料、墙体材料检测等,是否属于此次资质申报范围?如暂不属于资质申报范围,目前市建委有没有实行其他的管理办法?

答:从事建设部第141号令附件一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暂不属于此次资质申报范围。对此类质量检测业务,市建委正在研究相应的管理办法。


问题三

问:具有原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证书,还在有效期之内,是否可以暂不申请新的资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1号令明确规定《管理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也就是说,自2005年11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原有的地方自己实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除,统一按部令施行,所有检测机构从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都必须依据《管理办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问题四

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部门和具体地址?申请检测资质时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申请检测资质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可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门户网站(www.ciac.sh.cn)上查询。

受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


问题五

问:对部分具有原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证书,但目前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短期内脱钩有一定困难的检测机构,该如何申报资质?

答:对于这部分企业,按要求应尽快脱钩,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检测机构。脱钩暂时有一定困难的,可以申请暂时过渡。

申请资质时,申请人应提交在2007年6月30日前成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承诺书、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上应明确该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受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有效期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为非独立法人。


问题六

问:建设部第141号令《管理办法》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中,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是否都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方可申请资质?

答:根据本市检测市场实际情况和工程技术发展情况,专项检测业务内容中,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中锚杆锁定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中砌体强度现场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中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中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以及见证取样检测中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不做强制性要求。


问题七

问:农村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中、高级技术职称,能否作为申请的依据?

答:农村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不作为申请的依据。


问题八

问:《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对这10人有何具体要求,其中对退休聘用人员的数量有无限制?

答:这10人以上的技术人员,应是申请资质企业的职工,并能提供相应证明,其中退休聘用人员不得超过3人。专项检测机构条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退休聘用人员不得超过2名。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中,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其中退休聘用人员不得超过1人。


问题九

问:《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人员,短期内无法达到的,该如何申报资质?

答:由于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等实际问题,对于暂时无法达到该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暂时过渡。

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资质要求,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到位的承诺书。市受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资质证书。


问题十

问:申请资质时,对所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中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及主要仪器设备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应按照表1要求具备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设备清单。


问题十一

问:如果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如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那么,检测项目中在必备检测参数之外的参数,如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中除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和强度之外,从事密度、比表面积或流动度等检测业务内容,是否属于资质覆盖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时是否必须加盖检测专用章?

答:当然是的。取得相应资质后,检测项目所覆盖的全部检测参数都属于该资质范围。如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那么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中所有内容: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密度、比表面积、流动度等都属于本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时都必须加盖检测专用章(当然,所涉及到的检测参数都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问题十二

问: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这里所指的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证明是否可以有多种形式?

答: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证明可以是执业资格证书,可以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发放的检测培训合格证书,也可以是一些管理部门如: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等发放的检测培训合格证明。根据部令补充规定,管理部门今后将制定检测人员培训的要求和内容,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和内容,可以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1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复合地基承载力

(1)反力装置

(2)千斤顶

(3)荷载量测系统

(4)位移量测系统

(5)重锤

(6)动测仪

地基承载力

2

桩的承载力检测

基桩静载荷试验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

单桩水平承载力

高应变动测

3

桩身完整性检测

低应变动测

4

锚杆锁定力检测

土层锚杆抗拔试验

注:表中所列检测项目带“▲”者为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1















混凝土强度

混凝土强度(回弹法)

(1)回弹仪

(2)超声波测试仪

(3)钻孔取芯机

(4)压力试验机

混凝土强度(超声回弹综合法

混凝土强度(钻芯法)

砂浆强度

贯入法

(5)砂浆贯入仪

砌体强度

原位轴压法(或扁顶法)

▲原位压力机

(或▲扁式液压千斤顶)

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

(6)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3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承载力、挠度、抗裂

▲荷载量测系统
▲位移量测系统

4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抗拉拔性能

(7)拉拔仪

注:表中所列检测项目带“▲”者为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1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气密性能

(1)动风压检测系统

(2)平面内抗震系统

(3)紫外线老化箱

(4)紫外线强度计

(5)拉力试验机

水密性能

风压变形性能

层间变位性能

2

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相容性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1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超声波探伤

(1)超声波探伤仪

(2)磁粉探伤仪

(3)覆层测厚仪

(4)万能试验机

(5)轴力计

磁粉探伤

渗透探伤

2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涂层厚度

3

钢结构节点

承载力

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预拉力

扭矩系数

抗滑移系数

4

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精密水准仪
▲经纬仪

注:表中所列检测项目带“▲”者为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见证取样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细度

(1)水泥净浆搅拌机

(2)水泥胶砂搅拌机

(3)负压筛析仪

(4)恒温恒湿养护箱

(5)压力试验机

(6)抗折试验机

(7)万能试验机

(8)砂石筛

(9)烘箱

(10)击实仪

(11)环刀

(12)跳桌

(13)台秤、天平

 

 

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

强度

2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弯曲

3

砂、石常规检验

颗粒级配

含泥量

泥块含量

针、片状颗粒含量

4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测

立方体抗压强度

5

简易土工试验

击实

最大干密度

最优含水率

含水率

密度

6

混凝土掺加剂

固体含量

密度

pH

水泥砂浆工作性

7

预应力钢绞线

整根钢绞线最大力

▲引伸计

▲洛氏硬度计

最大力总伸长率

规定非比例延伸力

锚夹具检验

洛氏硬度值

8

沥青

针入度

▲针入度仪

▲延度仪

▲恒温水槽

▲马歇尔稳定度仪

延度

软化点(环球法)

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

密度

注:表中所列检测项目带“▲”者为不作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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