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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政策
2007/7/22    阅读次数:1322     
1、印花税减免:
  使用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6)、出版合同;
   7)、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2、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
   凡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富余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2)、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对民政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残”人员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关于兴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为了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扦面、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6)、关于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凡属高等院校和中小学举办的校办工厂,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3、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11)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企业增值税减免: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或汽车以外);
   (9)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汽车以外);
   (10)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1)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2)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管理:
   A、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本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B、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C、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D、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E、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补征其已退税款。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税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为:
外贸、工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生产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已发生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内资生产性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一律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型集团公司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单位从事对外贸易,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进行外销贸易活动,性质上属工贸公司,对其收购出口货物不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3)外贸、工贸和其他外贸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5、企业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个人转让著作权收人;
   (8)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税;
   (11)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人员35%以上的,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暂免征税;
   (1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3)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1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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