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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2008/12/8    阅读次数:1545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登记期限:(开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期限:(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开业)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本市的具体规定为:

•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 16 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 16 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  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 :(歇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 、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 、 职业状况证明:
( 1 )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 2 )离、退休证(原件)
( 3 )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 4 )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 5 )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 6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 、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 、经营场地证明:  
( 1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 2 )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 3 )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书面申请

2 、变更登记申请表;

(1) 组织形式变更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

(2) 经营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3) 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歇业)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 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4 年 1 月 1 日 市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 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4 年 1 月 1 日 市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 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4 年 1 月 1 日 市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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