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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理简介 |
2007/8/4 阅读次数:985 |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本篇将对部分税务登记项目作简要介绍。 一、办理步骤: 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税务登记窗口: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书》。 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核,出具审核、审批意见,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于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缴纳工本费。 二、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办理时限: (一)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年检、换证,扣缴义人对登记、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双重报验税务登记,自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税务登记遗失补证,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停业、复业税务登记,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 四、申请受理场所: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表格中的每个项目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过期的,需办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变更。 3、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注意要点 (1)属无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需提供房屋权利人的情况说明。 (2)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必须分别提供注册地和经营地的两套租赁协议和产权证。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供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 (4)产权证中的权利人必须与租赁协议中的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属授权出租的必须提供权利人授权出租的授权书,属转租的则无须提供以前若干次的租赁协议。 (5)产权证中的地址发生变动,必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更改门牌证明。 (6)产权证如正在办理,必须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土地管理所,房地局)出具有关证明。 (二)税务登记及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统一制证”的办法,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三)其他: 1、在办理涉税业务时,纳税人应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2、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根据审核要求,如需进行实地查验或要求纳税人补充特殊资料的,需纳税人予以配合。 3、涉及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理要求和政策依据发生变更的,应以上海市财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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