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任命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任命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确定投资意向后,与中方合营者签订投资意向书(独资企业不需要),制拟设立企业的合同哦、章程(独资企业只需要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审批之前,投资方必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核准登记,名称核准后,投资者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通过中方合营者,独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向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办理海关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并申纳税登记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