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证的对象分以下几类:
1、 投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中国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2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
(2)、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
(3)、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
(4)、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任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
(2)、已连续担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
(3)、纳税记录良好;
(4)、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在国务院个部门或者上海人民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
(B)、在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招生录取高校)内任职的;
(C)、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D)、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内任职的;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几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 特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的;
(2)、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 亲子团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或者为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未满18周岁且未婚;
(3)、经国籍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
5、 亲属投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1)、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
(2)、年满60周岁的;
(3)、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 夫妻团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与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结婚的;
(2)、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的;
(3)、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以上行政许可部门是: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