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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解读
2008/12/16    阅读次数:1444     
  立法立规工作是法治形成的首要条件,它既是社会的公共事务,也是严谨规范的科学活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国家工商总局规章制定的经验和做法,参照有关部委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广泛征求全系统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9月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第34号令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八章四十九条,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的原则、权限、立项、规划、计划、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清理、汇编、翻译等相关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规定》在第六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的五项原则,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章原则,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规章,法制机构将在规章审查时退回起草部门,以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确立了规章制定立项审查制度,减少规章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规定》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立项、规划与计划,规定工商总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立法规划,每年度编制一次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的规章项目,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是科学划定了各类规章的起草权限。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若干内设机构的,国家工商总局可以确定其中一个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对于综合性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对于特别重要的综合性规章,由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起草质量。此外,起草机构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经总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工作。

  四是提高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规章制定的程度。为在规章中充分征求和吸收全系统的意见,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规定》提高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规章制定的程度。在编制立法计划阶段,国家工商总局法制机构负责拟定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需要在征求总局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在规章起草阶段,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行文等途径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在规章审查阶段,总局法制机构需要审查规章送审稿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意见,并可以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规定》还明确指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逐级提出规章解释申请,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五是规章制定程序更加科学、民主、公开。《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起草阶段和审查阶段,都明确要求通过立法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并规定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发布以及通过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发布。

  六是确立规章制定的协调制度,有利于不同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规定》要求,对于与其他部委关系密切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起草机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不同意见应主动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对有关部委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报请总局局务会决定。这样有效防止了部门立法的不足,有利于不同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七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工作的管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的质量,维护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充分吸收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工作进行了规范。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该汇编是国家工商总局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规章的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清理、翻译等工作的程序,增强了立法立规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立法立规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法和执法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历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制定、修订了一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即将出台的《执法证管理办法》等。随着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立法到执法、从主体到行为、从实体到程序、从宏观到微观的依法行政监督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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