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4.《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94]23号) 5.《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 6.《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沪劳保就[2003]6号)
三、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1.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营业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许可管理试行告知承诺。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向申请人发给《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接受《告知书》的,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后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
五、期限与管理 1. 对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 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2.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承诺书》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60天内对已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就《告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开办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还须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4.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后,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审验。 5.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将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权转让,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劳动保障部门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 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6.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7.开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承诺书》及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