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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2008/12/25    阅读次数:1279     

一、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4.《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94]23号)
5.《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
6.《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沪劳保就[2003]6号)

三、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1.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营业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许可管理试行告知承诺。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向申请人发给《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接受《告知书》的,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后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

五、期限与管理
1. 对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 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2.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承诺书》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60天内对已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就《告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开办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还须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4.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后,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审验。
5.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将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权转让,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劳动保障部门对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
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6.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7.开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承诺书》及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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