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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9/13    阅读次数:157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整规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关于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乡镇的经济小区和街道招商中心发展较快,对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企业设立中的虚假验资、虚设注册场所和虚报投资者身份(以下简称“三虚”)等违法行为,以及连续发生的多起批量垫资验资案件,严重危害了本市的金融秩序、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必须进行整治.为此,现就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招商行为,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招商秩序;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企业设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制止和查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三虚”行为的蔓延;着力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集中整治与逐步规范相结合.突出源头治理,把握重点环节,加大对企业设立中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加强制度规范,健全长效管理.
  2、“条”加强指导与“块”严格管理相结合.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工作指导;区县政府统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对本区域内招商中的“三虚”行为的整治.
  3、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开展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自查自纠,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
(三)主要目标
  通过整治, 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涉及金融风险的垫资验资大案得到严肃查处;市场主体资格存在缺陷的企业得到逐步规范;加强”三虚”行为监管的制度得到健全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 控制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过多发展
  由区县政府牵头,按照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现有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及其办事处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或设置不合理,应予以关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整顿,停止其招商活动.新设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须经区县政府批准,设立主体必须是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或场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下设招商办事处的,应报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 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牵头,开展对各项列收列支、财政返回等优惠政策的清理.严格禁止各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为吸引投资而违反规定擅自提供优惠政策.对继续违规操作的,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 严格禁止垫资验资行为
  由区县政府牵头,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的企业进行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账户、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对用于垫资的财政走进、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禁止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行为.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上海银监局修订、出台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毕验资工作的意见,从各个环节遏制垫资验资.
(四) 加强金融业务监管
  由上海银监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要依法查处商业银行违规帮助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各类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 加强对虚假验资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大对虚假验资行为资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涉及“三虚”行为企业的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基础数据库。对不按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开立、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帐户的商业银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
  由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不恪守审计准则等违法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抄告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验资取证工作。
(七)分类查处违法企业
  由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实施监控,责令其限期改正,实行指定审计或重新验资,要求其补足注册资本,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规范。对不再经营的,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对拒不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依法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设立的审查,对新设立在经济小区或招商中心但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求其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严格审查申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对提交虚假股东身份证明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不予核准登记。

九)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行为的监管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从事代理业务。对非法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的行为,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对以招商为名,无照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在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活动中为申办人提供或者制作虚假登记材料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整治违法招商广告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广告制作发布的监管。对擅自以个人名义发布招商广告,以及广告内容中明示或暗示可垫验资、可减免有关行政规费和提供税收优惠,承诺办照办证期限、结果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充分依托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管理力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不在注册地经营的企业实际情况。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运用巡查、回访、函查、监控、年检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有违法记录企业、预警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完善企业资格审查
  在金融授信和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部门除依法审查相关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外,还要加强对企业实有资本的审查,防止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企业骗取贷款和中标。
(十三)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结合本市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违法企业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工商、财税、银行、金融等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制约。
(十四)加大刑事追究力度
  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追诉有关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虚假验资数额较大、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明和登记材料等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欺诈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出发,切实认清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整治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落实各项措施。
(二) 建立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是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政府领导下,要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整治的总体组织协调由市整规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银监局、市监察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以市工商局为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承担整治的工作指导、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责。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 建立责任追究制
  区县政府是本区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加强自律,规范招商行为。凡发现有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贷款、集资资金为申办企业验资提供垫资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四) 改进考核制度
  各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切实改变层层下压考核指标,盲目追求企业发展数量的做法。在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及其负责人考核时,要把企业年检率、纳税申报率和案发率等列入考核内容。对违法招商、管理松懈的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要根据市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提议或经过区县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审议,采取暂停招商、责令整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自2006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到2007年9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各区县政府统一部署,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和规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定重点整治对象,严格开展执法,切实加强对区、县整治工作的指导。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阶段(2007年4月至7月)。由市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对各区县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予以督导;对拒不整改和掩盖问题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8月至9月)。各区县政府上报整治工作的情况,由市工作推进小组进行汇总和评价,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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