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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007/9/24    阅读次数:735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和《广告专业实务》2个科目。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广告专业实务》和《广告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广告专业实务》科目和《广告专业案例分析》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专业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相同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2个半天、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科目和《广告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其中《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科目和《广告专业实务》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均为150分钟;《广告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采用开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为180分钟。

  第五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本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 符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有关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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