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并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涉及我委的仍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第192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详见附件)
对仍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审批程序和和对申报文件的要求仍按原要求办理:由上海市贸促会承办,经我委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我委颁发批准证书,然后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 事 处
20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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