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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范围、申报程序和原则
2007/10/4    阅读次数:1922     

审批依据和相关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仍保留的审批事项中有: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第192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1030日发布)

(3)《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213日发布)

(4)《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86日发布)

 

审批范围

根据198010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所谓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政府的经济贸易部门、国家和地方的半官方的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商会和相关的行业协会。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

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其派出部门进行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业务联络、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的部门承担。

 

申报程序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作为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所申报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文件齐全、有效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报送商务部审批。

 

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

二、申请的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

三、申请的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法规规定的各类材料;

四、申请的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材料

一、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设立、延期、变更、终止所需的各类材料:

1.     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

2.     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办理设立、延期、变更、终止手续的申请报告;

3.     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终止申报表;

二、申请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所需提供的材料:

1.  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由该经济组织的最高负责人,如理事长或会长等签署,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代表机构法定名称:国别/地区名+经济贸易组织名+上海代表处)、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活动范围、驻在期限、注册地址等;

2.  由该经济组织的理事长或会长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附被授权人的简历和护照复印件);

3.  由该经济组织所在国//省公司注册部门出具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良好状况证书(正本)。(须经公证或认证;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门翻译的译件。)

4.  由该经济组织主要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正本),内容包括业务往来情况的评价意见、经济组织在银行存款情况、银行向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情况。(上述文件须经公证或认证;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门翻译的译件。)

5.  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证的复印件和驻在证明

6.  填写《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7.  台港澳、外国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时,还需提供有效的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和工商登记证的复印件;

8.  台港澳、外国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时,需提供相关变更的各类材料;

9.  台港澳、外国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终止时,需提供由该经济贸易组织的理事长或会长签署的终止申请书,同时交还批准证书等相关证件。

 

工作时效

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商务部审批;

二、     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首席代表应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批准证书(或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领证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三、     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时,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     台港澳、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决定终止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后,办理海关备案、长期居留和工商登记等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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