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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三次改革
2009-02-28    阅读次数:139     

  第一次:1994年起实施蓝印户口制度。所谓蓝印户口,是指在上海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受上海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发放加盖蓝色印章的户口凭证。这是上海对外来常住人口首次实行户口松动政策。该制度2002年已取消。

  第二次:2002年起实行居住证制度。自2002年6月15日起,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发放居住证,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到上海工作创业的国内外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与上海市民同等待遇。2004年,居住证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第三次:2009年2月出台居住证转户籍政策。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需要符合5个条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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