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某结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申报*某出资150万,我出资50万,当时没有提交夫妻财产分割或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如今,我俩因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双方对如何分割公司的股份争执不下。*某认为应按登记注册的出资比例,他享有四分之三,我享有四分之一;而我则认为全部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一半。请问,我俩谁的观点正确?
答: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和《公司登记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由于你们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这就决定了该公司只能以独资私营企业论处,而不能按出资比例划分。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协商一致,形式要件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便属于无效。当时你们的约定只是出于工商登记,并不是为了日后财产分割,且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形式,因此工商登记不符合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定要件,离婚时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此,你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的出资金额虽然有差异,但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享有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