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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什么不上诉 |
2009-03-09 阅读次数:184 |
08年4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明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明听完宣判,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当即表示:“我不上诉。” 陈明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下属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明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经过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向法院递交起诉书。 公诉机关指控:某国有公司投资60万元成立食品公司,被告人陈明擅自决定将其中50万元作为“个人自筹资金”报工商登记,并指使某国有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将该笔50万元以“个人自筹资金”名义,在财务账上借记其他应付款,列入专项应付款。被告人陈明在食品公司章程等文件上冒签其他自然人股东名字、私盖个人印章。该食品公司中包括被告人陈明等自然人股东均未支付投资款。陈明编造《股东姓名及改制前后出资额、比例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食品公司手续,以净资产79万元注册。之后,食品公司由被告人陈明实际控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74万余元(60万元资金加上19万元的收益,其中5万元作为红利支付给了股东),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明可能被判处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陈明的家人忧心忡忡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指名要我担任陈明的一审辩护律师。 在会见了当事人陈明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之后,针对公诉机关对陈明贪污犯罪的指控,我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贪污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明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明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贪污的客观行为,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中的50万元早已归还;第二,被告人陈明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其一,食品公司在转制前经有关部门产权界定,其享有所有者权益为79万元;转制后,该79万元的权益享有者并非陈明个人。公诉机关把整个食品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全部作为陈明一个人的贪污数额,则有悖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其二,所有者权益仅代表一种权利,指的是所有者依法可能实现的利益,而贪污数额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既成事实,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把所有者权益作为贪污数额认定则有悖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遂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其实,此案一经排除陈明犯贪污罪,便意味着大功告成。所以,我完全理解、支持陈明不上诉的决定。(作者为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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