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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技术转让费属于无形资产
2009-03-12    阅读次数:164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进行评估,发现该企业2007年支付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转让费50万元,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摊销。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16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而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法律或者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该企业2007年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无形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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