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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9-03-12    阅读次数:150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原有条款上作了一些改动,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改为3%;将矿产企业增值税调高到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从原来的150万元下降到50万元以下,其他从180万元下降到80万元以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他条款并没有很大变更。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管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大量文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但都因为没有对税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导致征管过程越来越复杂,征收成本越来越高,而征管质量并没有明显改观。笔者现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立足于现行税制,侧重于征收管理,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的一些粗浅想法。

  一增值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方面

  现行增值税制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既适应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两者划分的主要标准是销售额标准和财务核算标准。虽然在认定上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多得多,从全社会来说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多,使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不能抵扣,导到重复征税因素的存在,增值税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难以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更难以通过达到销售标准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一般纳税人认定以销售额为主要标准,科学性不强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较大,财务核算相对健全,销售额标准实际是一个企业规模的标准。但在实践中碰到的难点是一些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均有一定规模,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年度之间的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忽上忽下,仅以销售额论规模,将销售额定为死杆子的前提下,当销售额达不到标准时,将要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给企业的生存带来较大威胁,使企业更难得到进一步发展。

  3、一般纳税人认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管理作用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措施来看,道道把关,既严密又严肃,但实际上形同虚设。在新企业办理认定时,销售额是预计数,纳税人申报的预计数往往高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帐薄也刚建立,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正式认定时,如果达不到要求,税务机关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为了要生存,往往采取二种办法:一是注销原企业,注册新企业,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注销原企业,挂靠其他一般纳税人。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化费了较大工作量,但管理措施不但没有发挥加强管理的作用,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管理漏洞。

  4、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规定导致了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转换,给税收管理上带来很大漏洞

  当一般纳税人达不到销售额标准时,就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现行购进扣税法的前提下,导致了税收的流失。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一些销售对象为直接消费者的一般纳税人,故意不达到销售额标准,将进项税款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在量抵扣,导致一般纳税人期间不交税,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进行存货销售,按适用的征收率缴税,达到避免的目的。二是部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了注消,而原有企业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存货,这些存货的进项税已抵扣,而存货在注消时不作销售处理,最后这部分存货的税款是否缴纳成为未知数,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这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理论上无可非议。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有:

  1、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

  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款的调节,人为地左右应纳税款的体现,销项与进项配比,月份间交纳的税款严重不均衡,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纳税款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手法,将平时的应纳税款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终止或其他原因税款大量体现时,才进行税款的缴纳,给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抓收入任务和编制收入计划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2、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在购进扣税法情况下,在进项税款管理中,作为税务机关目前主要侧重于进项凭证抵扣的审核管理,虽要求到零负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并填报核查表,但每月有那么多的零负申报企业,要求税务部门逐一核查是不现实的,只能由企业财务代劳,相应的缺乏对企业存货的管理,没办法研究企业存货增减变化的实质,使低税负、负税负企业有了合法的理由。实质上,在企业的存货中,帐实不符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往往帐多实少。为什么会帐实不符?原因有很多,但很多问题涉及到应作销项税款计算而未作计算,虚抵进项税金、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转出等等,这些都与增值税的计算直接相关。而税务部门在平时管理时,客观上没有那么多精力,主观上没有足够重视,一旦有问题,纳税人不配合,查证难度相当大。

  3、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偷税数额的增大

  企业不管是帐外销售还是帐内隐匿销售、提供虚假申报,这些企业的共同点都是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因此,在购进扣税法情形下,绝大部分企业偷税部分销售的税负,等于其适用税率,形成了纳税人偷税绝对额较大,如税务稽查不力,税款流失数额也是非常可观的。

  4、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

  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这在理论上行的通,但在实践中,企业经营业务多样化,执行的是不同的税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笔业务进行核实,并且在操作中存在难以确定的问题,如现金结算下如何票货款一致性等,由于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客观上不可能很好地去执行,造成的结果给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提供可能。

  二是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

  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堵塞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角色转换过程中的税收漏洞,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

  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下普遍采取的方法,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即将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进项税款作为待扣税款,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款作为实际抵扣税款,使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达到征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的目的,这样做,可以解决纳税人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使税务机关更注重存货的管理,纳税人利用存货进行偷税的机会大大减少,如发生偷税,数额也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终止后存货的税款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二)调整和规范农副产品、运费的抵扣办法

  因为目前农副产品销售是否为农民自产已无法区分,笔者认为对临时销售农副产品的免税作起征点规定,对农民个人销售往往投销额较小的,可以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按10%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投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不得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必须由销售者提供合法凭证,按合法凭证所载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对运费征增值税或对运输费用与所运货物实行同一扣税率,因为运费是材料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部分企业材料款的结算以送到价计算,专用发票已包含运费,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核实,造成事实上运费与所运货物适用同一抵扣率。

  (三)在坚持征多少扣多少的原则下,税务机关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是不能违背征多少开多少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进货的合法凭证,经税务机关查验后,代为开具。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符合增值原理;二是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三是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公平竞争;四是有利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税款更彻底;五是由此拉动其它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合法凭证,依法纳税。

  (四)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但笔者认为这一征收率仍然高于美国及欧州国家(西方国家这一比例为2%),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略有偏高,还有小幅下降余地,这样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竞争。

  当然,上述完善增值税税制的若干举措均不能违背增值税的立法宗旨,这只是笔者对现行增值税的一些有益补充,目的在于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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