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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03-18    阅读次数:155     
    为全面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次梳理。
    一、现代物流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会展业
    展览馆、会展中心自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三、代理业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旅游业
    (一)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金融保险服务业
    (一)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二)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科技服务业
    (一)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服务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 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规定的,除据实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七、医疗卫生服务业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民用航空业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九、文化教育产业
    (一)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发展
    (一)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三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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