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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报销手机费的涉税规定
2009-03-22    阅读次数:578     

    如果手机在单位入账管理的,报销的费用可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扣除公务费用的单位必须进行了通讯制度改革并制定改革方案,方案应载明参改人员范围、岗责、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未制定改革方案或冒改革之名扩大税前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政策。 


  (2)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范围仅包括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的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3)标准内的通讯公务费用指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 


  (4)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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