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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009-03-23    阅读次数:320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6行“不征税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9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金额为第2行至第9行的合计数。

    3.第2至9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金额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据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6.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7.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8.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9.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10.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1.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12.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

    13.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13+14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4.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6.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7.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8.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第1-10行。

    19.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第15÷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第1-10行。

    4.第16行=第15÷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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