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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人补缴税款罚金首度被免予起诉
2009-03-23    阅读次数:217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偷逃200万余元税款的王某在补缴全部税款和罚金后,被撤回审查起诉,免去了原本要面临的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来自东城区检察院的信息显示,王某因此成为新修订的刑法中对偷税罪从轻处理规定实施后的首名“受惠人”。
  已受行政处罚可免予起诉
  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人王某在经营期间,采用将利息收入1100万余元不入账的方式偷逃税款200万余元。经过税务部门处理,该公司于去年7月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以及罚金。
  东城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如果按照刑法修订前的有关规定,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但侦查机关于今年3月4日将王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月28日公布实施。根据新规定: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公司已接受行政处罚,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等,符合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检察官经过联系沟通,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做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处理。
  不是对偷税漏税者手下留情
  “这绝不是对偷税漏税者手下留情。”东城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因为在刑法修改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由于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和国家税收,因此建议对初犯以及在事发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履行了法定的纳税义务,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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