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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认证的增值税票能否在下月申报抵扣?
2009-03-25    阅读次数:203     
  我是一家制药企业的财务人员。前不久,公司购进了大批原材料,并取得了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通过了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造成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请问,我们能否将大于的部份进项税额留到下月申报抵扣?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同时符合通过认证和申报抵扣两个条件,只认证不申报的进项税额,既不能当月抵扣也不能留到下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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