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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初创期创业组织可享房租补贴
2009-04-03    阅读次数:136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又一扶持创业的新政策:对“初创期创业组织”予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这意味着,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不仅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根据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社会保险费补贴及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即创业组织可以从4月1日起享受补贴至初创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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