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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可申请社保房租补贴 上海出台意见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
2009-04-03    阅读次数:164     

  从今年4月1日起,“羽翼”尚未丰满的创业组织将能享受到专项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4月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推出一系列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低成本”政策套餐,可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组织存活率。

  此次新政策扶持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市就业促进中心日前发布的《2008年度上海市居民创业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有超过五成的创业者认为创业后的半年到两年内是创业“阵痛期”。此次新政策提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极具针对性。

  根据意见,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也能开始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此外,社会保险费补贴及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即创业组织可以从4月1日起享受补贴至初创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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