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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兜住41人 54项判决共处罚金1480万元 |
2009-04-07 阅读次数:285 |
近日,一起牵涉13家单位、41名被告人,涉案金额高达4000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一审判决。据悉,奎文法院曾连续3天集中审理此案,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动用近100名警力维护秩序。此案判决书长达72页,共计49800字54项判决,判处罚金共计14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被告人郑某注册成立潍坊亿成燃料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初期,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兼职会计隋某提议,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与被告人郑某、罗某达成一致意见。自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在亿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罗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税款2047085.76元已抵扣。其中通过被告人隋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税款1774343.57元;通过被告人庄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207742.24元;通过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64999.95元。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济南振宇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开会研究,决定将公司的钢材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副经理,指使该公司驻潍坊办事处的张某、邓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邓某经由被告人高某从济南振宇公司,分别为被告人毕某虚开受票单位为亿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款454019.77元已抵扣。 整起案件先后有数十人数十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单位13家、涉案个人达41名,涉案金额高达4000万元。 法院结合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作出判决:济南振宇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四通经贸公司等13家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60万元;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共计41人获刑,最多的被判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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