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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国探亲时接到传票 "我是法人代表?"
2009-04-15    阅读次数:86     
   “我现在才知道,原来自己已莫名其妙当了6年多的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离开所在公司出国定居后,回国探亲的陈小琳突然接到要她到法院处理一起涉及公司案件的法院传票。通过这起案件,陈小琳发现了自己被原单位“提拔”的秘密。

  回国探亲,突然接到法院传票

  据办案法官介绍,14年前,江苏一家外经公司聘请陈小琳做出纳,后来又委派她去阿根廷工作。不久,陈小琳结识了当地一名华人,并在阿根廷登记结婚,随后取得阿根廷长久居留权。

  今年春节,陈小琳回南京与家人团聚。一天,她从外面回到家,突然发现门下塞了一张纸条。纸条是一名律师写的,意思是,外经公司与常州一市民发生“沪宁高速原始股”委托托管交易纠纷,代理常州市民的这名律师想与外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小琳当面谈谈。

  “我什么时候成了外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啦?”陈小琳觉得很可笑,随手就将纸条扔了。

  但几天后,陈小琳收到鼓楼区法院传票,要她在3月2日上午到该院执行局处理一起执行案件。

  离职出国后,被单位悄悄“提拔”

  3月2日,忐忑不安的陈小琳赶到鼓楼区法院。法官对陈小琳说,作为外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经公司现在输了官司,就要承担责任。

  陈小琳赶紧解释,她刚从外国回来,并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成了法定代表人,对外经公司发生的纠纷更是一概不知。她从来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过所谓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法官感到诧异,决定搞搞清楚。同时,他们要求陈小琳,事情没有查清前,不得出境。

  陈小琳很着急,第二天,她就赶在法官之前,赶到工商部门查看资料,发现2002年5月8日外经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真的是她的名字。但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上“陈小琳”的签字,不是她的笔迹。

  这个老板原来子虚乌有

  陈小琳决定查个究竟。进一步调查得知,她的外经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外经公司的上级总公司聘任的;聘任时,总公司免去了肖进堂的外经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外经公司又出了一份《授权书》,授权肖进堂为该公司责任人,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

  陈小琳说,肖进堂原是总公司的工会主席,后任该公司下属的外经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当年陈小琳应聘进入外经公司时,他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法官听了陈小琳的话,感到事态严重,立即传唤肖进堂到法院说明情况。肖进堂赶到法院,看陈小琳也在,很惊讶。当着法官的面,肖进堂承认,外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小琳,陈小琳确实不知情。

  “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行政部门至少要查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外经公司怎么获得陈小琳的身份证件的?”面对法官询问,肖进堂说,陈小琳当年进入外经公司工作时,曾应公司要求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打官司要求撤销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随后,陈小琳分别找到常州那位市民的代理律师和外经公司的代理律师了解案情、调取相关材料。调查得知,在“沪宁高速原始股”委托托管交易纠纷中,法院终审判决外经公司支付原告常州一位市民9万多元。

  此外,涉及外经公司的案件还有多起。经盱眙县法院主持调解,江苏一家工贸公司需给付原告王某欠款99万元,而作为该公司出资人的外经公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心一起起官司莫名其妙“缠身”,不久前,陈小琳将工商部门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她是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准备近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要带齐手续,到工商部门变更一下就行了,没必要打官司,浪费时间精力(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为逃避责任,

  假老板逐年增多

  法院提醒有关部门

  受理公司注册时严格把关

  记者采访中获知,近年来,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总要审出一批虚假的法定代表人,且数量在逐年增加。

  2000年,家住鼓楼区的靳先生与人合伙开公司。2006年,合伙人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时,利用靳先生的证件在其他区又注册一家新公司,将靳先生报为法定代表人。直到去年,这家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靳先生无意中看到法院公告,方知自己成了被告。

  不久前,玄武区法院审理一起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个60多岁的聋哑人。问起公司的事,他一无所知。原来,是他儿子用他的身份证注册公司。

  “虚假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在10多年前就已出现,这几年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调研统计,全市两级法院在2007年发现167起,去年则增至216起。今年以来尽管还没统计,但从掌握的情况来看,也已有近百起了。为此,市中院曾发出过司法建议,提醒有关部门受理公司注册时严格把关。

  开办公司,却为何要“拉”别人当法定代表人?这位负责人分析,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最主要的是破产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从事走私、诈骗等违法活动,有可能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在一定年限内(一般为3年)就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成立新公司。有些人正是为了逃避这两种责任,不惜弄虚作假,把“老板”的虚名转让甚至强加到他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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