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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拟推创投税收优惠政策 不适用合伙型创投
2009-04-17    阅读次数:138     
   在日前举办的“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暨创投政策解读会”上,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将尽量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 
  该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写进《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向市场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中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必须以中国现行税制和法律框架为基础,不能盲目照搬国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具体介绍了贯彻落实和完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按照惯例,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包括创投企业税收政策都要停止执行。所以,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部门都在等待国家税务部门重新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只有在少数省市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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