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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组式股改对价无需缴纳所得税
2009-04-17    阅读次数:97     
    中国证券报此前跟踪报道的ST博信因重组式股改被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追索2561万元企业所得税一事(重组式股改对价遭遇税收尴尬),受到广泛关注。
    ST博信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认定,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
    此前,ST博信收到一份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补缴因注入资产、豁免债务而发生的企业所得税2561.506万元。
    在股改中,有一批上市公司如广东博信那样实施了重组式对价,但这种重组式对价却因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一直面临着税收争议,而广东博信成为了第一家面临补缴这一税金的上市公司。此前中国证券报记者还采访了其他实施重组式股改的上市公司,但多数公司对于这笔税金该不该交、交了还是没交,应答都相当含糊。
    由于注入的资产及豁免的债务正是当年ST博信非流通股股东为股改所支付的对价,该公司遂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效性,以及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对上市公司是否不予征收所得税,并请求国税总局依法公开相关的所得税政策规定。
    4月13日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法律界人士表示,此份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表明,国税总局基本认同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和豁免债务的行为是一种追加投资行为,其不构成收入的观点。在国税总局出具明确意见之后,此类重组式股改对价上市公司应该将不再受到可能遗留的所得税问题的困扰。ST博信则表示,已将上述告知书转送至相关的地税部门,目前后者尚未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对于此前哈药股份为重组式股改对价支付了税金,有观点认为,哈药股份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债务重组与债务豁免按原规定系计入资本公积,进入2007年之后按新会计准则需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实施股改较晚的哈药股份只能对此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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