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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可享受所得税减免
2009-04-22    阅读次数:124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小许向税务机关咨询。他们公司主要生产氟化产品,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与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达成了一笔跨国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该交易涉及金额大约为每年3亿元人民币,由JMD提供技改的全部资金和技术,该化工公司将技改后减下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出售给JMD。请问,这个CDM项目收入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吗?
  根据《京都议定书》约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当然《京都议定书》同时允许发达国家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权———帮助后者每降低1吨二氧化碳排放,就可获等量排放权,这种合作机制也被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DM)。
  从现有税收政策来看,CDM项目中支付给中国政府的收益可在税前按规定的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款规定,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CDM项目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因此,像该公司的这种情况,CDM项目年收入为3亿元,扣除上缴国家65%约1.95亿元,再扣除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对余下的净所得申报所得税。当然,对前3年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对第4~第6年所得减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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