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调整后的相关《实施细则》,并相继下发了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政策调整,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2、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4%统一调低至3%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4%统一调低至3%,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二是为方便税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