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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规范发布 严禁八类行为
2009-04-24    阅读次数:124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证协发[2009]65号),要求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禁止从事八类违规行为。
    规范指出,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禁止从事以下八类行为:
    (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四)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五)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有权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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