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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国家的"奶酪" 开票公司养肥"税耗子"
2009-04-24    阅读次数:382     

  背景资料

  1994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表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假如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是合法的原料商、生产商和销售商,李四花80元从张三那里购买了原料,这80元的带税票的原料就是全额缴税之后的价格,李四经过生产加工,将原料制成商品后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五,王五支付这100元同样也是含税后的价格,除了那80元成本,王五比李四多交了增值的那20块钱产品的税金。我们看到,李四已经向国家缴过一次税,王五买过之后又缴了一次税,那么王五就可以拿着李四给他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重复上缴的那80元的税款,这样他实际就只缴纳了增值的这20元的税款。按照相关规定,100元的发票根据交易货物的不同,可从税务部门抵扣出13到17元不等的税款。对于李四而言,从张三里开时的增值税发票习惯上叫做“进项”,而出具给王五的则叫“销项”票。假如张三、李四、王五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也就没有纳税事实,但是李四还是为王五出具了100元的购货增值税发票,王五从国税局抵扣出的这17块钱的税金,其实是让国家白白损失了17元。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增值税发票因为其特有的抵扣功能,就像是一块“唐僧肉”,惹得无数人为此赴汤蹈火: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虚开税款3000多万,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多份,41名犯罪嫌疑人和13个注册公司、单位被推上被告席,法庭连续三天开庭审理……发生在潍坊的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近日,随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挖国家墙角的“税耗子”们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公司“瞬间扭亏”曝出惊天大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据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作案手段一般有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里面又包含着两部分:有真实货物交易和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开票情况。其中最多的情况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

  2006年5月,一家名为3A的贸易公司因为经营惨淡,被负责人张某转卖。3A公司被吴某和几个合伙人接手后,很快就一改亏损局面。瞬间扭亏为盈引起了张某的关注,熟悉公司的张某很快有了惊奇发现。原来3A公司外表上打着继续做贸易的幌子,实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是靠着公司拥有的纳税人资质虚开和购进增值税发票,以此获取非法利益。不久,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核实发现案情重大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就这样,从3A公司开始,公安机关顺滕摸瓜,逐一排查,牵扯其中的人和单位就像是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人员之众多、金额之巨大、手段之多样、胆大之妄为最后连办案人员都感觉悚目惊心。这件大案就这样慢慢显露出来。经过近两年的侦查,这起涉及了五十多个被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终于浮出水面。

  翻看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上百本卷宗,百分之八十被告人都冠以类似的身份:企业法人、公司经理人、单位负责人。这么多人,而且还是“精明人”不顾一切、铤而走险,栽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上,引人深思。

  奎文区法院法官罗卫琴介绍,本案涉案人员之多、牵连单位之多、涉案金额之多都是潍坊市历史上前所未有的。41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三批三天开庭,本来宽敞的大审判庭内格外拥挤。除了法官、法警、被告人、被告单位,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律师团,而旁听席上,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普通群众及媒体记者让整个会场座无虚席,此案影响可见一斑。

  “开票费”诱使他们玩起“扑火游戏”

  翻阅多达数百册的卷宗会发现,这41个被告人和十几个被告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他们可能并不熟悉,但他们就像是一个长长的犯罪链条,每个人都曾经在这个链条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众多的被告人里,大致可以分别围绕郑世凯、李明和孙金辉、武文形成的关系紧密的三个犯罪群,基本围绕钢材市场的业务,上下游、横向之间因开具进项、出项增值税发票纠集在一起。

  65岁的郑士凯,是潍坊亿成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查,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间,他伙同公司会计、出纳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进项和销项增值税发票五百多份,非法获利。

  已过花甲之年的郑士凯,当初选择独自创业,本想是展示一下宝刀未老的气魄,但他没有想到,生意场上常见的债务之累,让他陷入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诱人陷阱。郑士凯说:“2005年春,我从事煤炭经营,真正经营煤是经营了一年多,后来因为一些电厂水泥厂拖款多,收不回资金占用多,没有钱购进煤,再一个原因是收购河北个体户的煤没有增值税发票,但卖给电厂还要发票。后来就没有业务了”2006年2月,一个煤贩子找到了有着经营煤炭资格的亿成燃料有限公司,但是这个煤贩子却并不是来联系煤炭生意的。“没有实际业务关系的来往单位是怎么联系上的?我们公司有开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他们打听到我公司,煤贩子一打听就来了”,郑士凯说,当时,这个煤贩子神秘地说,自己想从亿成燃料公司拿走的不是煤,而是增值税发票,当然他不会白拿,开出100万元的发票就可以拿到8到9万元的所谓“手续费”,就这样,郑士凯不费吹灰之力就有了数万元的进账。从此,他一发不可收。“一百多万,比卖煤挣得还快,而且赔不了本儿,就把这个当成一种生意来经营了。”至案发,他的公司先后为四五十家公司开过票。在通常的虚开行为中,“开票费”一般为百分之七八,中间总是有利可图。

  有卖的就有买的,买增值税发票的人同样利欲熏心,无视法律,从中作祟的就是那 13%到 17%不等的可抵扣税款,这也是买票人的最终目的。拿着凭空而来的税票,就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票面金额百分之十几的抵扣税,税耗子们“空手套白狼”,乐此不疲,玩起了“飞蛾扑火”的危险游戏。

  44岁的李明,是潍坊日月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是个相对较年轻的经理人。李明从初建公司的第一笔业务,就初尝了“虚开”的甜头。李明自己称:第一次虚开是因为从河北购买过来的硅沙没有增值税发票,而售方厂家要求有发票,就找人开了进项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第一次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出于无奈,那么接下来李明所做的却是一个以前连他自己都不能想的好买卖。“以后虚开发票获利,后来考虑经商太累,利益太低。怎么看到有利可图,就是个进项出项,比做硅沙生意来得容易。开始代开,一吨多少钱,或是百分比收钱,大体算算在百分之六到七个点左右。从中大概获利二十万”,李明说。
  虚晃着的发财梦最终走向破灭

  就这样,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单凭着进进出出的票面金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税票,他们陆续套取了国家大量资金。在41名被告人中,有半数以上都曾经是注册公司的法人,或者是主要领导岗位的人员,但他们却将自己的精明用到了偷逃国家税款上。更有甚者,见利益丰厚又毫不费力,竟放弃真实业务,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敛财手段,靠抵扣退税和收取“开票费”发家致富,其中,也不乏原本老老实实的商人。

  边连增是潍坊润驰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在被捕之前,边连增的贸易公司也算是蒸蒸日上。由于他的主要客户都是个体经营者,许多客户提出可以不要增值税发票,但条件是降低货物的交易价格。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边老板当然是对客户有求必应,时间一长,开不出去的销项发票也就越攒越多。巧的是,有一天,还真有人主动跟他来要发票了。

  边连增回忆说:“他们介绍从我公司里开票,从中拿好处,每吨15块钱的好处费,有的人不用就剩下点票,如果在账上放着就是库存,抵扣不出来,正好把它开出去,还挣钱。获利一万元。”当初以为是两全其美,可今天来看,他说自己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边连增开出的只有出项发票,获利不到一万块钱,连称当时没考虑到后果这么严重。

  在41名被告人当中,还有这样一部分人群,他们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管理者或财会人员,但在他们的起诉意见书上有这样的一个名词,叫做“介绍他人虚开”。这些“热心人”最后没想到自己也成了阶下囚。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有些人为帮助朋友,或赚取少许利益,他们认为自己在犯罪性质和情节上与虚开罪有所区别。真正买货的人不要增值税发票,真要票的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认为自己进项发票不足所以才这么做。他们认为市场都这么做,自己构不成犯罪,只是违法,没有认识到严重后果。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介绍他人虚开也构成犯罪。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违反就构成犯罪。不造成抵扣税款也构成犯罪。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本身没有骗税目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比较直接的经济损失,只是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但同样构成犯罪。

  庭审中,多数被告人都表示心生悔意,表示是不学法不懂法让他们有了今天的教训。近日,奎文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3个被告单位分别被处以10万元到6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郑士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涉案单位和其他被告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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