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下列拒不办理年检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
|
1. |
上海信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100001007365 |
|
2. |
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00001007221 |
|
3. |
上海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3100001005607 |
|
4. |
上海埃力生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3100001005244 |
|
5.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第九加油站 |
31000010064958028 |
|
6. |
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
31000010062130001 |
|
7. |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桂林路证券营业部 |
31000010061428000 |
|
8. |
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崂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
31000010054358000 |
|
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
31000010043760024 |
|
10. |
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飞轮线业分公司 |
31000010036170001 |
|
11. |
上海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
31000010003800001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应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