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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04-27    阅读次数:75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文件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文件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情况做出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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